天启七年(1627年),白胤谦中举人,崇祯十六年(1643年)中进士,选翰林院庶吉士。入清后授内秘书院检讨,历侍读学士。清朝顺治二年(1645年),改内翰林秘书院检讨,次年任顺天乡试副考官、会试同考官。顺治五年,任内翰林弘文院侍读。次年,任内翰林弘文院侍读学士。顺治十二年,任内翰林秘书院侍读学士、内翰林国史院学士、武会主考官、武殿试读卷官。顺治十三年(1656年)六月,擢升吏部侍郎,顺治十四年(1657年)四月,升刑部尚书。顺治皇帝亲政之后,为加强皇权,注重刑法,颁布《大清律》;但惩奸除恶,惯用重典,常常不以法律而加重治罪。白胤谦独认为:“开国规模,宜崇宏大,务以宽平佐圣治。”所以他凡事都